债务转让若是未经债权人知晓,并非构成欺诈行为,该举动并不会对债权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索要债款。
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债务人欲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嫁给第三方,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然而,如果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给予明确答复,那么便被视为默认放弃对此事的反对权利,即视同为已同意此项债务转让。
再者,依据该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倘若第三方与债务人已经达成共识,约定共同分担所欠债务,并将此决定告知了债权人,或者是第三方已经向债权人表达出自愿参与债务共担的意愿,并且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明确拒绝,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方在其愿意承担的具体债务限额之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