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问题,如若该债务能够追溯到婚姻存在期间内形成,并且在未有任何额外事先书面约定情况下,此类债务被视为夫妻共享之债务,需要夫妻同心同德,共赴责任重担。
在面临离婚之际,为了公平公正,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割此项债务,双方也可以商定由其中的一方全权承担共有债务,但请注意,这样的协议并无法抵抗来自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
债权人有权就此起诉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
实际上,法庭对待下列类型的债务,往往会判定其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由于购买财产的原因而产生的借款,例如车辆等财产,当在婚后逐渐转变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那么为了购买这些财产而产生的债务也将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所负担的债务,比如日常开销所需资金等,都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部分。
3、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一方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后,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与伴侣分享的那部分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