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妻由于其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不应该对,手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相反地,未能亲自承担抚养责任的配偶一方必须按照离婚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的结果,全额支付关于子女抚养的费用。
其次,子女抚养费的额度,应当依照子女真实需求的持续变动,以及父母双方经济承受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综合考虑来确定。
再次,已经拥有稳定收益来源的一方,其应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通常可以按照每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这个标准进行估算。
如果涉及到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况下,抚养费的比率还可以适度上调,但原则上不应超出该月份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没有稳定且明确收入的一方,其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则可以参照当年度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内平均收入的状况,按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这个比例也可以适当调整,以符合实际需要。
最后,当王丰夫妇因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最终走上了离婚之路的话,那么无辜的一方(即受害者)有权在离婚过程中请求赔偿,包括物质损失赔偿与心理创伤赔偿两方面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