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被告人,其销售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将面临两到七年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根据销售金额大小接受相应比例的罚款处罚;
如被告人情愿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构调查处刑罚金,且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但未满五十万元,那么其刑罚结果将会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加重处理;
倘若被告的销售金额已达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并且未超过二百万元,则其将可能被判处至少七年有期徒刑,并附加销售金额的特定比例罚款;
然而如果被告的销售金额已经过了人民币二百万元的界限,那么他将可能会被判处长达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需要承担销售金额的特定比例罚款或者甚至被剥夺全部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