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
关于补交责任与违约责任之解释。
依照法律规定,所有股东皆有责任按照公司章程中明定的认缴出资额度如期且足额缴纳。
若股东选择以货币方式出资,则需将足够金额全数储存于有限责任公司设在银行的专用账户之中;
而如选用非货币形式注入资产,则有责任依法完成有关财务权利的转交手续。
如果有股东未能遵循以上规定缴纳相应出资额,除了必须向公司如数完全支付之外,还应对已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方承担违约责任。
次要:
关于补充赔偿责任之考察。
对于因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或未全尽出资义务的股东须在未出资之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我国司法机关会给予积极支持;
已切实履行此种责任的该等股东若遇其他债权人提出类似请求,司法机构对此将不再予以支持。
再次:
关于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行政处罚。
若有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情况,包括未交付或者未按时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话,由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其处以虚假出资总额5%至15%之间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