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票据的当事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当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益得到完全实现之时;
其次,若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
再者,如果在明知自己已无追索权的情况下主动放弃;
最后,若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合法证明文件也将导致其追索权的失去。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相关条款,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持票人要求进行追索权待决的过程中,务必提供关于已遭拒绝承兑或被拒绝对款的确实证据。
倘若持有人试图提示承兑人或付款人进行承兑或者结算请求却遭到了拒绝,那么上述两者必须向对方提交相应的拒绝声明或退回票据的原因书。
如果未能如同上文所述那样提交这两种证明文件,他们就需要承担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如果持有票据的人未能出示有效的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以及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证明文件的话,其对上家拥有的追索权便会自动消失。
即便如此,作为持票人的后手,承兑人或付款人依旧有义务对当事人承担起相关责任。《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票据法》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