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若当事人希望主张回避申请,则应详细阐明理由,并应于案件正式审理伊始提出;
倘若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启动之后方才得知,当事人同样可在法庭辩论环节结束之前提请回避。
相应地,法庭将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最终裁定。
对于此项决定持有异议者,可以在接获决定之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所谓“回避”,即是具备法定回避条件之人未能自行回避,此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申请,请求调离相关特定参与人员。
申请回避权益正是法律给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可忽视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
同时,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时,亦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详尽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审判组织的具体信息以及他们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益,同时耐心询问是否有需要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