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限期:
当职工作业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诊断、检验为患有职业病,那么所属企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检验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但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也可在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相应的申请时限得以适度延长。
若是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时间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受伤员工或者与之亲近的家属以及工会组织,均有权于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检验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关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
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须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宜,并且还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申请工伤认定的有关员工或者与其亲近的家属以及该员工所在的单位。
如果是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且权利义务明确的话,应当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做出正式的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