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如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这段婚姻将视为无效:
首先是重复结婚;
其次是与法律命令禁止结婚的血亲之间存在关联;
最后则是未能达到法定年龄。
倘若这段婚姻被宣布为无效,或被撤销了其效力,它从最初就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此时,参与其中的男女双方都不再享有作为夫妇的权利以及所附带的义务。
而当涉及到同居期间所累积的财富问题时,当事人应可自由协商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将会通过法院的裁决来决定,考虑着以公平的原则去保护那些没有责任且遭受不幸的人。
对于因重婚而导致无效的婚姻在财产分配上的问题来说,它不能够侵害到合法婚姻的参与者们的财产权益。
对于子女受属方面,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同样适用于这种情况。
倘若这段婚姻被宣告无效或遭撤销,没有过错的那一方将具有寻求赔偿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