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提讯(或称提审)这一概念常被用于描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已完成且判决有误之案件的重审情况。
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会认为该案不宜再交由下级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因此将其提至自身来作最终判决。
针对这一点,我们也理解到,当案件成功地递交给检察院或法院,那么辩护律师就有权前往上述单位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如嫌疑人以及其他共犯的口供、书证和实物证据等等。
以深入研究这些资料为基础,辩护律师可以制定出最佳的辩护策略。
在案件正式开庭时,辩护律师确保能够为被告作出无罪、减轻罪责、豁免刑罚,甚至缓期执行的辩护意见,从而最大化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对于这项制度建立的基础,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首先是审判权应当由人民法院所有并统一行使的原则;
其次就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着独立的审判监督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