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种常见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1.全然违约,这指的是股东完全未能按照约定缴纳相应资本,详细来讲可以分为拒绝出资、无法实施出资、虚构出资与抽离出资四个方面;
2.未尽责履行责任,这表示股东只是履行了部分出资职责,并没有按规定金额支付,这其中也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以及非货币性出资物如实物、工业产权等在其实际价值上显著低于章程中确定的标准价格等情况;
3.不当履行责任,意味着股东在出资的时间选择、方式方法或是相关手续办理上都存在问题,例如出资时间延迟、出资瑕疵等等。
其次,我们要明确一点,即股东在股份制公司中扮演着投资者亦或者称之为投资人的角色。
如果从股东主体地位出发进行划分,可以将这些股东划分为机构股东与个体股东两类。
机构股东是指那些能享受到股东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它涵盖了各类公司、各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盈利性法人以及基金等等各类机构和组织。
至于个人股东,它通常指的是普通的自然人股东。
最后,再来谈谈股东出资义务的含义。
它指的是股东根据其他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及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投入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予付款项的义务。
这种股东的出资义务既有合约性的约束力,同时也被视为法定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