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房费究竟能否解除合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明确分析:
首先,对于全额付款购买的房产而言,如果出现了以下情况,那么买家完全有权利撤销购房决定:
其一,由于房产本身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不足而导致无法按期进行交割;
其次,即便已完成交割,经过专业检测后发现产品主体结构依旧尚未达到标准质量规范;
再次,倘若成功交割却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已经对正常的居住体验产生了严重困扰;
最后,无论何时只要签定了合同,发展商就不得将此房产出售给他人,也不能盲目地去做抵押。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卖方确实违背了合同法等法规中的解除权条款,那么买方当然有权提出退房请求。
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否真的放弃购买房产,都不必为这一举动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仅仅因个人意愿而改变主意不想购买房产的消费者们来说,要想成功地撤销购房约定其实并不容易。
事实上,当购房合同已经真实有效地达成时,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贸然撤销,无疑就是违约行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