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恋关系中,若在一方在婚前购置房产过程中,另一方并无直接的资金投入或其他贡献,那么该房产便被视作全额出资款落在出资方名下,归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这种情况下,虽然房产增值部分作为整体房产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却并不被定义为夫妻双方共享的遗产范围内。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这部分增值金额将不会纳入分割考虑。
然而,如果另一方亦曾为维护、保管和投资该房屋做出过相应努力,在实际分割过程中,法官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贡献比例酌情给予相应补偿,具体处理方式取决于法官的最终裁决。
第二种情形是当房屋被判定为夫妻共有财富时,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我们应该将这部分房产视为夫妻共有的资产来进行公平分割。
在此基础上,房产的增值部分便无需再作为独立项目进行进一步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