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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债务分公司可以否承担连带责任

总公司债务分公司可以否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使公司资金得以周转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或个人借款的行为就会导致公司债务的形成。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024-02-27 10:51:34 已帮助13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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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债务分公司可以否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解析】
公司债务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有连带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法律依据内容】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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