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单独或合计占股3%的股东有提案权。
上述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但临时提案的内容要有具体的议决事项,议题要明确,并且要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