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2、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3、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法律依据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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