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土地纠纷政府部门可以调解,土地纠纷类型有:承包地无法复垦或已经进行土地调整的纠纷;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被公益事业占用的纠纷;承包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的纠纷;因离婚分户、子女结婚分户、家庭人员死亡发生人员变动的纠纷;承包地进行综合整治的纠纷;承包地出现历史遗留纠纷的纠纷。
【法律依据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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