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具有土地征收权力的,只有人民政府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使用权归承包方所有。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承包人的权利有:
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人的义务有: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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