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可由全体合伙人不加分工的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或由1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以及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具体可以协商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内容】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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