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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诉讼程序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诉讼程序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02-27 00:38:13 已帮助9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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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诉讼程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无任何关于“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表述。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2011年7月29日19时,李红霞驾驶小型轿车沿1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510300处,与对向行驶王红才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红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红霞驾车驶离现场。经交警队认定,李红霞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红才不负事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逃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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