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在网上污蔑当事人的公司,损害当事人公司的名誉,其行为是违法的,当事人完全可以要求该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如果该人不停止,当事人可以要求网络提供商删除该人发布的信息。
网络提供商不删除,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并要求网络提供商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