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
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收入计算,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收入的,按相同、相近行业近一年的收入计算。
3.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4.残疾赔偿金。
按残疾等级确定。
5.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