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如果向用人单位主张
工伤赔偿产生争议的,在紧急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逃避责任承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在
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
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
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