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拍偷录”的证据合不合法,关健是要看是用什么方式或手段所取得。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属于一种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进行拍、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仍有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但是,如果当事人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如采用针孔摄像头、非法安装监控等手段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因其取得的手段违法,故用该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也不合法,法院对该非法证据不能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