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分别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办理逮捕手续。
三、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