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仿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一种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明文规定,对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专门将其列举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注册商标的补充保护,商标法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受这一限制,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旦产生了混淆的后果,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