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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和撤销行政许可

注销和撤销行政许可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允许公民或企业从事一些特定的事项,而这些事项也就是行政许可事项。通常,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024-02-19 09:14:36 已帮助24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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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和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对于注销行政许可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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