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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剧本著作权如何维权(电影剧本著作权)

剧本杀剧本著作权如何维权(电影剧本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3-05 01:26:56 已帮助12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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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剧本著作权如何维权(电影剧本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一、电影剧本属于文学作品,即便未经历导演演员等二度创作被最终摄制为电影 ,亦可独立出版发行、以文字形式体现其文学价值。剧本在拍摄过程中必然发生调整与更改,经历演员表演、导演调度、摄影、剪辑等等的二度创作,所以当剧本被拍摄为电影成片后,成片剧本(再度还原为文字剧本)与原先的剧本是有差异的,成片和成片剧本版权都属于全体制作人员——也就是制片公司。至于原剧本是否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独立使用,需要作者与制作方在订立转让合同时注明。
二、目前我国的电影行业惯例是,由制作公司委托作者创作剧本,一次性取得电影剧本的全部财产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五)到(十七)条的权力,包括摄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编剧拥有署名权,获酬权。在实际操作中,电影立项环节需要编剧提供版权授权书,而此时常常编剧未获得足额稿酬,这是一个行政缺陷。不过版权纠纷更常见于署名、改编。目前没有成文的行业惯例可循。剧本版权的具体归属,其他权利分割及获酬方式,要编剧与制片公司一一在合同中约定。
三、不同于英、法、日等国家,好莱坞电影行业惯例是,电影剧本版权在制作公司,作者委托创作的剧本属于“职务作品”,(独立原创的作品一旦出售给公司)作者不独立拥有版权,但同时,作者通过编剧工会的集体劳资协议相关规定(也就是工会的《基础协议》)通过“分离权”条款(Separation of Rights也有译作分割条款的),拥有署名权、不低于最低工资的酬金、续集报酬权、第一稿修改权、部分受限的出版权、舞台剧改编权、剧本赎回权、衍生产品获酬权、养老及医疗保障金等。
以上是关于电影剧本著作权的版权及特点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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