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统一简称为“三类罪犯”。三类罪犯往往被视为监狱罪犯中“有能耐的人”,或为贪官,或为富商,有丰富的人脉资源,有充裕的金钱后盾。近年来,为三类罪犯违法违规
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
保外就医)相对突出,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减假暂”成为有罪贪官、富商的“特权通道”,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导致滋生。回应社会关切,今年以来,中央、最高法、司法部等都针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提出了从严的要求。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1月21日印发)。《意见》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作出从严规定。即“三类罪犯”呈报减刑除要具备一般标准外,还需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其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较其他罪犯均延长,幅度均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