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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中如果被告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应该如何量刑

合同诈骗案中如果被告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应该如何量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2024-02-19 13:41:09 已帮助18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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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中如果被告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应该如何量刑
在“两高”于2011年公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诈骗刑事案件解释》)之前,对于数额犯,实践中一直以既遂未遂的总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将未遂部分作为未遂情节对全案适用。《办理诈骗刑事案件解释》确定了不以总数额作为犯罪数额选择法定刑幅度,而以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择一重的处理原则。该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因此,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贯彻择一重处罚的原则,不能以犯罪总数额或者一概以既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时,应当先对未遂部分作出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择一重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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