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法院需要在审判前先给患病一方指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确认后,法院即可以对离婚案件进行审判,确认夫妻双方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孩子由谁抚养。需要说明是,此时的诉讼代理人只有程序权利,而无实体权利,即不能替患病一方作出是否同意离婚的表示,不能放弃财产权益。但如果是患病一方的家属,想代其起诉离婚的,则程序会复杂一些。首先需要按照特殊程序变更监护人,待自己变更成患病一方的监护人后,再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