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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3-05 15:04:53 已帮助16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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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 工作;
(7)协助人民政 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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