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二)专业性。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独立性。
(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五)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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