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2. 若被告单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3. 若双方都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受理的法院均为基层人民法院,如某市、县、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