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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第3人与被告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第3人与被告的区别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2-29 01:31:04 已帮助10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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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第3人与被告的区别是什么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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