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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什么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什么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3 06:54:20 已帮助11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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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什么
(一)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二)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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