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标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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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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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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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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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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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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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失效、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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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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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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