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更改本人的“出生年月”的,必须要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申报时的户口本原件;
2、佐证本人现在的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是因为本人填写错误或者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登记失误的前提下,才能更改;
3、不能交验上述证件的,是不予更改的,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经办人员不予受理的原因,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