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2、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3、外资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依法宣告破产。外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组织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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