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男方妻子贷款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那么男方妻子的贷款属于其
个人债务,应当以男方妻子的财产去清偿。如果夫妻的
共同财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名下的财产较难被执行拍卖,债权人需要提出析产
诉讼分配好双方的财产,妻子分到的财产才能被执行拍卖。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