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案件中,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如果男方不出庭,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缺席判决,而只能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审查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如果女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不能判决准予离婚。女方想要离婚的,应当继续搜集、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