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审判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
2、如果院长担任审判人员的,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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