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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因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因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使公司资金得以周转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或个人借款的行为就会导致公司债务的形成。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024-03-02 21:20:16 已帮助14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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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因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1、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风险提示:公司成立后,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1、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有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该组织承担,发起人或股东负连带责任;无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发起人或股东承担,其费用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中支付。
2、如果公司成立,债务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利向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股东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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