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如下:
1、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则无需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定期检验1年2次,超过20年,则从第21年起定期检验1年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及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延缓报废的旅游载客汽车定期检验1年4次,延缓报废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1年2次,超过15年,从第16年起定期检验1年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为10年,达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延缓报废使用不超4年:延长使用期间定期检验1年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如出现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则立刻收回号牌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