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市)民政部门是弃婴收养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弃婴的临时安置、照顾,市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临护收养。
2.市内四区计划生育、公安部门、卫生医疗机构在发现和捡拾到弃婴后,应当立即通知弃婴发现和捡拾地区的收养登记机关,由收养登记员与公安派出所联系,确定弃婴身份、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并及时将弃婴送至市儿童福利机构。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弃婴转送他人,不得私自收养弃婴。捡拾的弃婴必须由
市儿童福利院机构统一监护、抚养和依法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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