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3、附件4)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以补偿,并责令其无条件拆除。
(四)青苗补偿费当季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5)执行。第十二条地面附着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树木补偿按实折价补偿。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及珍稀苗木迁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通过审价或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