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土地补偿遵循法规,全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及住宅附带物补偿,同时为被征地居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
2.目前并无明确的一对一赔偿标准,但总体坚守补偿原则:
不降低原有生活质量与居住环境,适当地进行改善与提升。
通常,房屋拆迁补偿包括:
房屋补偿费用,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与损耗程度计算;
周转补偿费,依据临时居住状况安排;
奖励性补偿费用,依地区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需详细说明征收目的、范围、实施单位、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信息。
4.房屋拆迁流程如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方书面告知房屋所有者,所有者可向拆迁管理部门咨询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地点及搬迁过渡方式等事宜;
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落实补偿并实施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