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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我想咨询一下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2-29 22:23:44 已帮助10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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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需分情况确定。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则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夫妻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但夫妻另一方可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夫妻另一方可以追回房屋。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使已经过户,夫妻另一方都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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