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3、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