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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规定是什么

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规定是什么
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自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需要书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而我国对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具体行政复议的期限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一般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此时不会再受理案件,不过此时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02-21 00:14:13 已帮助23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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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规定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以及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规定 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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